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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险两宗违法行为遭罚 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8-12-04 14: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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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 陕西银保监局今日在银保监会官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辖陕西分公司和西安中心支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等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陕银保监筹保罚〔2018〕1号、2号)。

      根据处罚决定书(陕银保监筹保罚〔2018〕1号),安盛天平陕西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2015年11月-2017年4月,该分公司给予承保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金额共计105.88万元;二是2016年12月期间,安盛天平陕西分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消费票据虚假列支公司招待费,涉及金额4.83万元。时任安盛天平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尹西鹏这两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陕西银保监局表示,安盛天平陕西分公司给予承保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给予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安盛天平陕西分公司财务数据记载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第二款,依据《保险法》第170条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71条,对尹西鹏给予警告,分别罚款7.5万元、1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陕银保监筹保罚〔2018〕2号),安盛天平西安中支2016年1月-4月期间,安盛天平西安中支向陕西海通嘉豪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1.52万元,而实际此笔费用并未用于客户增值服务。时任安盛天平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尹西鹏对这一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陕西银保监局表示,安盛天平西安中支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第二款,依据《保险法》第170条对该中支给予罚款31.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71条,对尹西鹏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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